廠商工友各負其責
今年4月,小顧的父母將廣東省某電器公司、陳某、劉某等訴至柳江縣法院,以小顧生命權遭侵犯為由索取賠償。
柳江縣法院審理認為,從案件的證據(jù)看,導致小顧煤氣中毒死亡的原因有兩個方面。一是涉案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,且沒有安裝排氣管將廢氣排出室外,系安裝不符合規(guī)定,二是使用不當,使用與燃氣器具不相符的氣源,把液化石油氣用于天然氣燃氣熱水器上,且使用時不開窗、不開排氣扇,室內空氣不暢通。
在責任的認定方面,廣東省某電器公司未按規(guī)定設立或者委托設立符合行業(yè)要求的售后服務站點,又沒有為自己生產(chǎn)的燃氣熱水器配備排氣管,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規(guī)定,其提供銷售的燃氣熱水器應視為缺陷產(chǎn)品,且其不能舉證證明具備法律規(guī)定的免責條件,故對小顧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而根據(jù)《城鎮(zhèn)燃氣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,燃氣熱水器的安裝由生產(chǎn)者或銷售者負責。銷售商劉某的銷售收據(jù)上雖注明有“請安裝在浴室外通風好的地方”,但劉某應負責安裝。而劉在出售燃氣熱水器時沒建議陳某一并購買排氣管,未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;明知燃氣熱水器沒有配備排氣管,還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;涉案燃氣熱水器明明標明使用天然氣,而使用的卻是液化石油氣。這說明劉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此外,陳某未經(jīng)房東許可,讓銷售者雇請的人將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客廳處;明知燃氣熱水器未安裝排氣管,廢氣無法及時排出室外,仍然接受其安裝并進行使用;該燃氣熱水器明明標明應使用天然氣,而陳某本人使用的卻是液化石油氣;對于小顧使用該熱水器未盡到提醒注意事項的義務。陳某有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小顧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時未認真閱讀有關產(chǎn)品說明書,未咨詢工友陳某使用事項,使用時有違安全常識,在房屋通風條件差的情況下仍使用沒有排煙管道的熱水器,對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有一定過錯。
因此,法院認為,對于賠償責任,生產(chǎn)者和銷售者應共同承擔50%,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,陳某和小顧本人亦承擔50%的責任,平均分攤。
zui終,10月18日,柳江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廣東省某電器公司、劉某賠償小顧父母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鑒定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24萬余元,陳某賠償12萬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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